ICS11.220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3392.2—2021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屠宰场GuidelinesforanimalharmlesstreatmenttechnologyPartII:Slaughterhouse2021-02-28发布2021-03-28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21/T3392.2—2021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共分为五个部分:——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1部分: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屠宰场——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3部分:无害化处理场——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4部分:交易市场——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5部分:诊疗机构本部分为文件的第2部分。本文件的制定,旨在确立屠宰场病死、病害动物,经检疫、检测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的人员、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方法、安全防护和制度及档案等要求。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俊、郭洪军、尚绪增、金晖、庞学敏、林子裕、高志峰、王冰、杨作丰、张冬梅、丁静、谢云鹏、张辉、马健、董馨。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447862。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24229579。DB21/T3392.2—20211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第2部分:屠宰场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屠宰场病死、病害动物,经检疫、检测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它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时的人员、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和制度及档案等要求。其它小型动物屠宰场点参照适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26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25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1219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