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220B41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824—20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veterinaryclinic2011-03-25发布2011-04-25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824—201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慧、汤丽萍、徐晶靓、陈晓明、俞起、施燕青、谢东、朱家新。DB33/T824—20111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建筑与布局、器械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以及防疫、用药、器械、告示、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动物诊疗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动物诊疗机构veterinaryclinic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诊所和动物医院。3.2医疗废物medicalwastes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手术、包扎残余物;已使用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化验检查残余物;废弃兽药;病死动物尸体、手术剔除的动物病理组织、患病动物排泄物等废物。4选址4.1动物诊疗场所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4.2场所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4.3场所应远离水源,不应对水源造成污染5建筑与布局5.1建筑DB33/T824—201125.1.1应结构合理、坚固,有良好的采光与通风设施。5.1.2动物诊所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m2。5.1.3动物医院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m2。5.1.4地面应使用防水、防滑、可冲洗、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5.1.5离地1.5米内墙裙应使用防水、光滑、可冲洗、耐腐蚀、无毒的材料,便于清洗和消毒,墙面应保持干净。5.1.6天花板表面涂层应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5.2布局5.2.1内部应设候诊区、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等区域;动物医院还应设置输液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