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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439-2006
藕粉
439
2006
DB33/ ××××—200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6-02-04实施
2006-01-04发布
藕 粉
Lotus rhizome powder
DB33/ 439—2006
代替DB33/ 439-2003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 67.060
B 23
1
DB33/ 439—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第3章、4.3、4.5、4.6及4.4中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二氧化硫、铅、砷和黄曲霉毒素B1指标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与DB33/ 439-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制藕粉”改为“速溶藕粉(加糖)”;对其定义作了部分修改。
——纯藕粉水分指标由原标准“水分,% ≤14.0”调整为“水分,% ≤12.0”。
——速溶藕粉(加糖)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指标由原标准“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25.0”调整为“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 ≥40.0”。
——按 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铅指标由原标准“铅(以Pb计),mg/kg ≤1.0”,调整为“铅(以Pb计),mg/kg≤0.2”。
——按 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砷指标由原标准“砷(以As剂),mg/kg ≤0.5”,调整为“砷(以As剂),mg/kg≤0.2”。
——参考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规定,菌落总数指标由原指标“菌落总数,cfu/g ≤1000”,调整为“菌落总数,cfu/g ≤10000”。
——淀粉颗粒检验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本标准是对DB33/ 439-2003《藕粉》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439-2003《藕粉》。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杭州三家村藕粉厂、杭州西湖藕粉厂、杭州三禾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年、秦志荣、沈洪奎、任志灿、金余能、蔡毓秀。
I
藕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藕粉的分类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纯藕粉和以纯藕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它食用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2003 食品中水分测定方法
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测定方法
GB/T 5009.7-2003 食品中还原糖测定方法
GB/T 5009.9-2003 食品中淀粉测定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测定方法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测定方法
GB/T 5009.22-200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34-2003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090-1989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定义
3.1 纯藕粉
以鲜藕为原料,经过清洗、粉碎、除渣、洗涤、沉淀、过滤、干燥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3.2 速溶藕粉(加糖)
以纯藕粉为主要原料(纯藕粉用量不少于50%,不得添加其他淀粉物质),配以白砂糖、麦芽糊精等不同的辅料,经粉碎、混合、制粒、干燥工艺加工而制成的,可直接用热水冲调食用的系列产品。
3.3 藕淀粉颗粒特征
藕淀粉与其他淀粉相比,呈现出不同的淀粉颗粒大小、形状、表面轮纹以及偏光十字等自然特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原料藕
新鲜,清洁,无污染。
4.1.2 纯藕粉
具有纯藕粉特有的色泽、气味,干燥,无外来杂质。
4.1.3 白砂糖
符合 GB 317 的要求。
4.1.4 其它辅料
符合相应产品质量要求。
4.2 感官要求
符合表 1 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纯藕粉
速溶藕粉(加糖)
冲调前
色泽
应呈本品特有色泽,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颗粒均匀,无明显结块现象
冲调性
以凉水润湿调匀后,用85℃~90℃开水冲调,1分~2分钟后溶胀糊化
用85℃~90℃开水冲调,1分~2分钟后溶胀糊化
冲调后
形态与色泽
半透明粘胶状,稠度均匀,色泽均匀呈微红玉色,有光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爽口润滑、不涩口,不得有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藕淀粉颗粒形态要求
在光学显微镜下,淀粉颗粒透明;典型藕淀粉颗粒的自然形态为长10μm ~50μm,宽4μm ~15μm 的长粒形,表面有轮纹,一端有脐点或偏光十字(偏振光下)。未成熟的藕淀粉颗粒为约6μm大小的球形或不规则粒形。
4.4 理化指标
符合表 2 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纯藕粉
速溶藕粉(加糖)
净含量允许偏差
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分, %
≤12.0
≤8.0
表2(续 )
灰分, %
≤0.5
≤1.0
酸度(0.1mol/LNaOH消耗量),mL/100g
≤25.0
总糖(以还原糖计), %
——
≤50.0
淀粉(以还原糖计)%
≥75.0
≥35.0
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
≥50.0
≥40.0
二氧化硫, mg/kg ≤
30.0
铅(以Pb计), mg/kg ≤
0.2
砷(以As计), mg/kg ≤
0.2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5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要求。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10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
40
霉菌, cfu/g ≤
50
致病菌(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4.6 食品添加剂
按 GB 2760规定执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根据检验人员正常的视觉、味觉、嗅觉,进行评定。
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净含量
用感量 0.01g 天平称量,计算其净含量偏差。
5.2.2 水分
按 GB/T 5009.3-2003 执行。
5.2.3 灰分
按 GB/T 5009.4-2003执行。
5.2.4 酸度
按GB/T 12090-2003执行。
5.2.5 总糖
按 GB/T 5009.7-2003执行。
5.2.6 淀粉
按 GB/T 5009.9-2003执行。
5.2.7 藕淀粉颗粒检验
5.2.7.1 取约10g样品,以10倍~20倍蒸馏水均匀分散成悬浊液。
5.2.7.2 取一滴(约0.05mL)悬浊液涂布于载玻片上,盖上盖玻片,轻轻揉按以使颗粒分布均匀并除去气泡。
5.2.7.3 以400倍或600倍光学显微镜镜检。如发现涂片中淀粉颗粒重叠,重新涂片;每视野中颗粒总数在30~100范围内为宜。
5.2.7.4 调节显微镜的光线和焦距,使颗粒轮廓清晰。选取五个视野区域并对视野内的淀粉颗粒和其中的典型藕淀粉颗粒计数。边界上在视野内超过1/2的淀粉颗粒予以计数;残缺淀粉颗粒以1/2计数,糊化颗粒、细点状颗粒不予计数。
5.2.7.5 典型藕淀粉颗粒数之和与淀粉颗粒总数和之百分比即为藕粉样品中的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
平行试验应重新涂片检测,所得结果相对误差应不大于10%。
5.2.8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2003 执行。
5.2.9 铅
按 GB/T 5009.12-2003执行。
5.2.10 砷
按 GB/T 5009.11-2003执行。
5.2.11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2003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T 4789.2-2003执行。
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执行。
5.3.3 霉菌
按 GB/T 4789.15-2003执行。
5.3.4 致病菌
按 GB/T 4789.4-2003; GB/T 4789.5-2003; GB/T 4789.10-2003; GB/T 4789.11-2003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组批
同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及数量
根据产品规格,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1000g样品,最小不少于3个包装,分成3份。其中2份供检验,1份留作备样。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2.2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4.2~4.6 要求的所有项目。
6.3.2 型式检验正常情况下为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更换设备或停产三个月以上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b) 原辅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质量监督有关部门有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6.4.2 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标签
7.1.1 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保质期、类型等。
7.1.2 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外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规格、净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