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675-2003.JJ曰.‘‘~月g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主要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技术要求和实施。本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分别在附录A、附录A.F、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本标准附录A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1;2000《玩具安全—机械和物理性能》,附录B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2:1994《玩具安全—燃烧性能》,附录C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ISO8124-3:1997《玩具安全—特定元素的迁移》。附录A、附录六.A、附录B、附录C、附录C.A、附录C.B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B、附录A.C、附录A.D、附录A.E、附录A.F,附录C.C、附录C.D、附录C.E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6675-1986《玩具安全》。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玩具产品认证委员会(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扬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技术中心、国家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艳芬、刘唐书、徐汉清、朱大中、俞庆云、王旭华、张士。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玩具,即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所有产品和材料。除非特别申明,本标准不仅适用于任何在市场上销售的玩具(含试用和免费赠送的玩具)及生产并供境内销售的玩具,而且适用于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的玩具。本标准不适用于不以儿童为使用对象的和使用中要求监管或符合特殊条件的玩具。本标准机械和物理性能(4.1)及附录A不适用下列产品: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投石器/弹弓;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家庭及公共场所的游艺设施;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风筝(风筝线的线电阻率要求除外);最终目的不是做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不是为14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节假日装饰品;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设备;安装于公共场所(如街道和商场)的玩具;由超过500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烟花爆竹,包括火药帽(但玩具专用火药帽除外);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含有加热元件的产品;蒸汽机;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玩具;婴儿奶嘴;仿真武器;在额定电压24V以上使用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