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385-2002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UL1991(1993版)、UL1638(1985版)、EN54-3(1995版)、EN457(1992版)中的相关要求,对国内产品的性能进行了综合分析,并进行了大量的试验、验证工作。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塞尔电子有限公司。本标准负责起草人:王玉祥、丁宏军、王学来、陈忠信、王建刚。本标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5-2002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Audibleand/orvisualsignalingappliancesforfireale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以下简称警报器)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的警报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既有特殊性能的警报器,除特殊要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亦应执行本标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纹。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6838-1997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3分类3.1按用途分类a)火灾声警报器b)火灾光报警器c)火灾声光警报器3.2按供电方式分a)交流供电警报器b)直流供电警报器4技术要求4.1火灾声警报器的性能要求:a)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在其正前方3m水平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75~115dB范围内;b)采用变调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变调周期应在0.2~5s范围内。4.2火灾光警报器的性能要求:a)火灾刮宫内警报器的基本闪光频率应在20~180次/min范围内;b)火灾光警报器的光信号在1~5001x环境光线下,25m处应清晰可见;c)通过电视机等显示器发出火灾信号的火灾光警报器应能以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使显示器清晰、稳定的火灾光报警信号,并保持至手动复位。4.3火灾声光警报器应同时满足4.1和4.2要求。4.4警报器应能连接4h发出声/光警报信号,并分别满足4.1~4.3要求,且声压级的变化不应超出6d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2-05-14批准2002-12-01实施GA385-20024.5警报器在供电电压变化不超过额定供电电压的+10%和—15%条件下,应分别满足4.1~4.3要求4.6在正常大气压条件下,直流供电的警报器的供电线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4.7警报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