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则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711~724-2003)等国家、省现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1.0.3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1.0.4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1.0.5工程竣工后各相关单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的保存管理应按有关程序和约定执行。1.0.6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除纸制载体外,宜逐步实现以光盘为载体的工程档案。1.0.7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更多精品资源关注微信公众号:gcszhiku22术语2.0.1工程资料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建设开发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2.0.2建设开发资料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2.0.3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形成的资料。2.0.4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2.0.5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6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2.0.7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资料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2.0.8立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2.0.9归档资料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资料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2.0.10归档保存单位归档保存单位是指工程竣工后归档保存工程资料的单位。更多精品资源关注微信公众号:gcszhiku33管理职责3.1通用职责3.1.1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1.2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交。3.1.3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