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023年第2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122期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85(2023)02—0049—10人工智能养老模式的法律风险杨琴[1]早晨语[2]【摘要】近些年逐渐兴起的人工智能养老模式在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人力资源成本的节省上给养老服务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了积极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也对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了震动。人工智能养老模式在现行条件下能否实现全面推广,需要根据各方面的数据反映对其发展潜力做出合理评估,然后才能去探究运用这一模式对现有法律主体资格、侵权责任承担和人类伦理等问题的挑战。在处理这种因嵌入人工智能新技术而带来的棘手问题时,也只能先使用现有的法律制则防备现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地研究和针对新型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的新需要、并借鉴欧盟《AI法案》经验等,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人工智能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关键词】人工智能养老模式法律风险Quitecare法律人格一、前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在面临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和“养护比”逐渐失衡的双重困境下,养老服务产业开始向人工智能化转型,以期达到提高产业容纳率和“养护比”的合理平衡。但是,这一转型也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并逐年呈上升趋势,其中最为普遍的便是以人工智能养老产品侵权案件为代表的侵权归责案由,这也给现行的法律制度带来严峻挑战。面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均有颇多观点。其中,最为代表的便是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制,并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制定相对应的应变法规。[3]本文亦认为此方法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阶段性,在人工智能养老模式的法律风险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解决针对养老护理特定领域出现的疑难杂症。当然,在宏观方面,人工智能养老模式和人工智能法律在规范上应遵循同一体系理念,并在微观上有所细分,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单独描写人工智能养老模式的同时却又难以脱离人工智能这一整体宏观概念的原因。人工智能养老服务法律体系的构建不仅要在法益上体现,更应在保障老年人的应得权益和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义务上起到积极作用。现行法对此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更应将消极被动变为积极主动,努力探究其所孕[1]杨琴:广州商学院法学院教授、广州商学院外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2]早晨语:广州商学院法学院2020级在校生。[3]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社会科学文摘》2017年第12期,第76-78页;杨立新:《用现行民法规则解决人工智能法律调整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