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5)XINWENAIHAOZHE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人工智能变得越来越有自主性[1]。目前,人工智能也广泛运用于新闻领域,新闻写作机器人利用智能软件撰写新闻稿件已经成为常态。越来越多的智能新闻给新闻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智能新闻作品面临著作权保护的难题。尽管当前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稿件的著作权保护进行热烈讨论,但关于智能新闻相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却鲜有涉及,故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应然路径,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一、人工智能新闻著作权保护现状人工智能已经拥有深度学习的能力,依靠算法驱动能够对人脑活动进行建模,而后将其应用于人类的决策之中。基于此原理,人工智能生成新闻的过程是以云端的算法程序为依托,对大量数据的检索、分类、整理和筛选,模仿人脑的运行机制来解释数据[2],借助数据库、计算机语言编程形成传媒应用的程序,再通过算法、新闻模板、规则模拟人脑进行分析之后,最终生成智能新闻。总之,智能新闻写作是AI在大数据及算法技术支撑下的新闻写稿模式。依照人工智能在写作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分为人机协同式和机器创作式智能新闻。人机协同生成的智能新闻,由于机器只是人类的辅助工具,学界对这种新闻作品的属性及归属并无争议。本文主要探讨机器创作式智能新闻,即写作机器人基于深度学习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复制人类思维功能的能力,在几乎无人类支持的情况下,扮演“作者”的角色撰写新闻。智能新闻写作是AI系统通过对庞大的数据筛选归类,研究不同作品的语言风格及其所表达的情感特征,不断提炼这些作品的写作模式并将其应用到具体新闻创作中,而后逐步进行优化分析和处理[3]。在这个数据抓取过程中,尤其在非单纯事实性报道的新闻中,如果算法随意挖掘数据,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另外,在数据广泛应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时代,有些媒资平台未经许可擅自非法转载具有独创性的智能新闻,也可能致使智能新闻著作权被侵犯。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而现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难以有效规制算法技术,从而导致侵犯智能新闻著作权的法律纠纷。二、人工智能生成新闻著作权保护面临的理论困境(一)人工智能新闻作品法律属性模糊人工智能新闻可以分为事实性和非事实性两类,依照著作权法,单纯的事实记录性新闻不能被认定为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而对于非单纯性事实新闻,由于立法上尚未明确其能否成为作品,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类似案件定性不同。理论界对智能新闻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