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2023年第06期摘要:作为乡村治理方式,自治、法治、德治方式是历史地形成的,有其各自之论理依据。在乡村治理现代化治理目标导向下,“三治融合”正逐步生成,并将形成科学、有效的基层“三治融合”治理格局,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乡村治理善治目标未来可期。关键词:乡村治理“三治融合”善治目标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23)06-013-02一、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的沿革与现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1],“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相融合的情况不是一天形成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广大农村逐渐被全面纳入国家管理范围,乡村治理方式构成主要表现为国家法治理方式和“德治”方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乡村治理之“自治”维度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3],乡村治理之自治、法治、德治方式“三治融合”的治理格局逐步成形,并形成了新时代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枫桥经验”。“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4][5]现今中国部分农村乡村治理正日益形成的新时代“三治融合”治理格局,对其理论和实践发展方向进行探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二、乡村治理“三治”方式论理依据首先,支撑“自治”治理方式的论理依据。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超大规模国家,可以理解为是由一个个基层社会个体所构成的文明体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县就是一个基本完整的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6]乡镇、村(社区)又是组成一个县的最基层的个体。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从法治维度来看,国家法的法益保护主要限定在维护国家政治秩序上,这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7],国家法因其宏观预期性特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体现的可谓是“治大国如烹小鲜”精神。而基层社会的情况因其特殊性、鲜活性,往往是“千变万化”的,在确保基层社会“自主性”不突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