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4-5205(2023)04-0142-(012)收稿日期:2022-10-13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BFX155)“民法典视野下的夫妻债务法研究”作者简介: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1〕下文法条未注明来源者均来自于《民法典》。第1064条的内容基本沿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3条。〔2〕第1064条第2款但书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论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摘要〕夫妻共债的界定对其认定标准有重大影响。我国实证法坚持“共债即连带”,这决定了在解释论上应对夫妻共债从严认定。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正当性基础虽包括共同受益论,但绝不可将其泛化成共债判定标准以至于架空具体共债类型。“共同”的本质是大体同等的影响力,包括双方参与型和一方授权型,但在后者,实际经营方仍受重大事务管理限制的拘束。对于两户型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56条和第1064条应结合适用。关于“用于”的判定标准,应抛弃受益说而改采用途说,其核心要义是客观用于而非主观受益,确定用于而非可能受益,初始用于而非结果受益,直接用于而非间接受益。《民法典》将债务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具有合理性,但非举债方亦负相应的具体化证明义务。〔关键词〕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用途说;证明责任Abstract:Thedefinitionofjointmatrimonialdebthasasignificantimpactonthecriteriaforitsdetermination.Ourem-piricallawinsiststhat“jointdebtsarejointandseveralliabilities”,whichdictatesthatthejointdebtsofspousesshouldbestrictlyidentifiedininterpretation.Althoughthejustificationforjointmatrimonialdebtoftheproductionandoperationtypeincludesthedoctrineof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