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域外适用的制度镜鉴郭镇源(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美国《反海外腐败法》通过扩张其管辖权获得了广泛的域外效力。其全球腐败治理的初衷具备合理性,也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但是其对国内管制放松与域外管辖扩张的矛盾引发诸多批判,在晚近的中美贸易争端中也成为美国政府基于长臂管辖制裁、威胁中国企业海外运营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建设,这要求我们加快构建中国法的域外适用体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因此,我国不仅需要以企业合规建设和阻断法为主的直接应对方式,还需构建相应的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这一间接应对方式。在构建我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律体系中,应秉持开放性与谦抑性结合的涉外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上赋予我国法律一定的域外效力,在执法上加强执法机构的协调并采取鼓励举报人的制度,在司法上注重和解程序的建设。关键词:反海外腐败法;域外适用;管辖权;涉外法治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091-13自1977年美国制定了全球第一部《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CorruptPracticesAct)以来,美国凭借其在国际商务、金融以及通信上的决定性优势地位,从立法和执法层面扩张其管辖权,使该法具备强大的域外效力,并成为中美贸易争端中“长臂管辖”的有力工具。我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已经深入地与经济全球化以及全球贸易相嵌套,我国企业在外国的贸易以及投资已成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关注和调查的重点,在海外面临着较大的反腐败执法风险与高合规要求。针对此问题,我国学者近年来从企业合规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鼓励我国企业开展合规制度建设,以避免成为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执法对象。但是从国家层面而言,企业的合规制度建设仅仅是应对美国“长臂管辖”的被动措施,我国还需要主动完善本国立法,积极应对相关风险。国际法并不禁止法律的域外适用,反海外腐败法律的域外适用也并非是全然的霸权主义的体现。基于跨国商业贿赂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一国法律适当的域外适用在一定程度上是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促进企业合规的需要。同时,预防与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更加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而过于激进的长臂管辖则会激化国家间司法主权的矛盾,有损于国际反腐败合作[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