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卷第3期2023年6月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36No.3Jun.2023收稿日期:2023-03-20作者简介:王文君(1982—),女,河北沧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司法改革,国际经济法。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2021年度智库基础研究项目“欧盟跨境数据流动法律问题研究”本文引文格式:王文君.论数据主权的管辖权和控制权[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51-58.①EU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Article12toArticle22.DOI编码:10.19847/j.ISSN1008-2646.2023.03.007论数据主权的管辖权和控制权王文君(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北京100027)摘要:当前,数据日益成为国家的战略资源,围绕网络空间展开的数据资源争夺愈演愈烈,传统主权概念由此延伸至网络空间,“数据主权”顺势而生。管辖权和控制权是数据主权的核心内容。当前,国际社会尚没有就数据主权的控制权与管辖权构建相关国际规则。各国基于国家利益自主制定的数据主权管辖规则极力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导致各国规则界限冲突,有走向恶性竞争循环的风险。数据主权规则竞争则加剧了司法管辖权和数据控制权争议协调难度。目前美欧在极力抗争的同时更加意识到合作共赢的必要性,如何处理数据管辖权和控制权问题,事关国家安全与发展,为了更好维护我国数据主权,亟需发展完善数据主权法律制度。关键词:数据主权;跨境流动;司法管辖;数据控制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2646(2023)03-0051-08一、问题的提出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日益成为国家重要战略资源,围绕网络空间展开的数据资源争夺愈演愈烈,传统主权概念由此延伸至网络空间,“数据主权”应运而生。数据主权是指一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产生的数据拥有的最高权力,[1]主要包括对数据的管理权和控制权,体现为一国对其境内产生的数据有权占有、管理、控制、利用和保护,①并且享有管辖数据对外的独立权,如果他国对本国的数据权益产生威胁或侵害了本国的数据权益,本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2]当前,国际社会尚没有就数据主权的控制权与管辖权构建相关国际规则。美国和欧盟基于主导构建跨境数据国际规则话语权和国家安全利益等因素考虑,正在紧锣密鼓构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国内规则制度,诱发同一数据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导致跨境数据管辖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