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岳论丛Jun.,2023Vol.44No.62023年6月(第44卷/第6期)(DongYueTribune)法学研究[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在线诉讼与数字正义”、吉林省法学会2022年度法学研究课题“吉林省互联网司法问题研究”。[作者简介]谢登科(1980—),男,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电子数据冻结:一种新兴的证据保全措施谢登科(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电子数据冻结作为一种新兴侦查措施,实现了由“财产型冻结”向“证据型冻结”的扩展,这不仅意味着冻结措施适用对象的重大变革,也带来价值功能、法律性质、具体制度等方面的巨大转型。电子数据冻结属于侦查措施而不是技术措施,它是否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类型予以具体分析。电子数据冻结作为证据型保全措施,与财产冻结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冻结期限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电子数据冻结会对第三方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其适用顺位具有置后性,仅在无法适用扣押、封存来保全电子数据时才可以适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电子数据冻结制度,但仍然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关键词]电子数据;财产型冻结;证据型冻结;强制性侦查;任意性侦查[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23)06-0156-10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海量性、科技性,与传统实物证据在证据形态、取证模式上有较大区别,司法实践和制度创设中衍生出很多专门适用于电子数据的侦查取证措施,这其中就包括电子数据冻结。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冻结措施仅适用于对存款、汇款、债券等财产保全,并不用于证据材料保全。在云计算、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兴起的背景下,海量电子数据难以直接进行扣押、封存、提取,电子数据冻结就应运而生。从这个角度来看,电子数据冻结是扣押和封存的替代性措施,其主要功能并不是收集、取得电子数据,而要实现对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电子数据冻结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财产冻结,它是侦查机关因电子数据不便提取等原因而通知电子数据占有或控制单位对电子数据暂时禁止访问、处分。电子数据冻结并不能让侦查机关直接取得、占有涉案电子数据,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在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的控制,防止犯罪嫌疑人访问、操作相关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6年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