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卷第3期2023年6月25日Vol.28No.3Jun.25,2023JournalofHebeiOpenUniversity河北开放大学学报风险预防视角下人脸识别技术法律规制优化颜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将人脸识别技术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是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的应有之义。国家任务应从后果控制转向风险预防。由于个人的风险认知困境,商业场景下的人脸信息采集知情同意原则形同虚设。公共安全场景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采集人脸信息的“免死金牌”,亦反映出风险预设的片面性。要解决上述问题,应确立以“场景、风险导向”补充“目的必要性”的人脸信息使用的风险预防理念,并构建人脸识别技术风险规制框架。关键词:人脸识别;风险预防原则;敏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1567(2023)03-0057-06一、引言风险预防原则起源于德国行政法有关治理空气污染的尝试,随着科技进步与发展,风险的范围亦从传统风险升级为现代风险,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正在成为一项应对不确定科技风险的习惯国际法原则。作为数字科学领域的代表之一的人脸识别技术是基于个人面部特征信息进行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包含人脸采集、人脸图像规划、人脸检测、人脸特征提取和人脸比较五个步骤。得益于深度学习技术,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与市场规模不断拓展。纯粹的技术理性和多元的现实利益正驱动着人脸识别技术一路高歌猛进。短期即规模化运用的背后常常忽略了充分的风险评估,负面效应随之显现,例如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欠缺对个人的侵权影响不可逆,监视权力扩张导致社会异化为福柯笔下的“超级全景监狱”。改进代码等技术手段以处理上述问题的同时,现实也呼吁着法律对人脸识别技术作进一步规制。实践中人脸识别技术法律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收稿日期:2022-12-03作者简介:颜韵(2000-),女,江苏盐城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网络法学研究。①参见“顾某诉天津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编号未公开)。②参见“郭某诉杭州野生动物园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940号民事判决书。试举2022年“天津人脸识别案”加以说明。①A居住的小区B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进入小区的验证方式,A因担忧个人信息被泄露,要求B物业公司删除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