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23年第2期美国防空识别区的设立、运行实践与基本逻辑①曹群〔内容提要〕自1950年划设防空识别区以来,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多有调整,不少条款都曾历经重大修改。美国防空识别区范围虽有变化,但对本国陆地、领海及领海之外大面积区域一直皆有覆盖,且迄今仍覆盖他国无争议领空。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起初曾在是否适用所有航空器的问题上表述模糊,但1961~2003年一直明确仅适用民用航空器,2004年后再度模糊化为“所有航空器”,而相关实践和法律文件显示其并不适用外国军机。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从1961年修订起对“适用”情况严苛化,整体上已明确排除“仅穿越”情况的适用,并将“通过防空识别区”与“飞入、飞离或飞经美国”相联系的限定条件延续至今。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与其对“航行自由”的国际法解读相一致,即凭借其强大军力,主要是以“排除法”辨识“真正威胁”,力图在他国与本国领空之外实现“攻守兼备”。关键词:美国军事与外交防空识别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设立防空识别区(ADIZ)的国家。虽然防空识别区领域尚无“公约”,且美国现行防空识别区规则亦非他国皆奉行的“共同规范”,但是美国防空识别区实践的巨大影响不容忽视。尽管有关美国防空识别区的公开资料和法律文件极为丰富,但长期以来少有论著关注其规则细节,美国政府所作相关对外表态亦①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外国防空识别区现行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21FGJB015)的阶段性成果。感谢《美国研究》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文中错漏概由笔者负责。“犹抱琵琶半遮面”。关于美国防空识别区,中外学界已有研究存在一些缺漏(如美国防空识别区设于领空之外、规则适用对象包括外国军机、仅适用飞往领空的航空器等),其中有些甚至影响到对美国划设防空识别区及其空防实践基本逻辑的正确理解,故须加明辨:美国防空识别区并非仅在“国际空域”划设,其覆盖范围包括本国和他国领空;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的适用对象不含外国军用航空器,2021年印太司令部“蓝皮书”对此已有明确澄清①;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从未限定仅适用飞往美国领空的航空器,而且其在1961年修订之前的整体“适用性”规定比较宽泛和模糊②。相关事实亟待澄清,这不仅对促进中外学界防空识别区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还有助于披露美国防空识别区的瑕疵,反驳以美国防空识别区为“标杆”指责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与众不同”的谬论。本文主要依据1950年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