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2023年第1期(总第183期)广西教育学院学报GUANGXIJIAOYUXUEYUANXUEBAONO.1,2023(SerialNO.183)一、问题的提出优胜劣汰是重要的市场竞争法则,其有效运行影响着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但仅依靠市场作用难免出现“失灵”问题,如已丧失生存能力应被市场所淘汰的企业不予退出市场,此时需借助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以维护市场秩序。但破产具有较强的外部性,破产处置过程中会产生诸多衍生的社会问题。对此,法治发达国家在长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建立了相应常态化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予以解决[1],但我国尚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解决措施,不利于破产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重组及出清作用。在大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的大背景下,为助力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在实践中探索出了破产府院联动机制。202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也指出,要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1]。所谓府院联动是破产处置工作中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一种机制[2]。同时,作为由司法与行政共同架构的破产规则实施机制[3],体现了公权力干预对“市场失灵”的补充。但实践中,由于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府院联动在适用于破产程序时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狭窄、适用动力不足、适用效率低下等。本文以广西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分析其适用于破产程序时存在的障碍,探寻适用进路,以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二、府院联动与破产程序适配的理论阐释破产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在其程序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衍生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不仅影响有关主体权益,还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在大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背景下,将破产纳入社会治理范畴实属应然。简言之,为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属于优化社会治理破产府院联动的适用困境及完善研究袁琴(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摘要:府院联动机制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架构的实施机制,在破产衍生问题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破产府院联动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在常态化机制建设和具体适用方面仍有待完善。集中体现为:府院联动存在着适用范围狭窄、适用动力不足、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为助力破产工作顺利开展,应明确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方式以及运行监督,以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建设。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