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初稿论文题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类型根底研究;(V)应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开题报告内容1、选题(1、选题的目的、意义;2、国内外研究现状、开展趋势及研究根底,并列出主要参考资料)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21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伴随着中国网络用户的急剧增长,网络游戏玩家“人数与日俱增,网络游戏交流所衍生的虚拟交易日渐频繁,其交易主体虚拟财产〞也随之产生。虚拟财产,即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包括网络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1系列信息类产品。由于其特殊的财产性质,使得虚拟物品交易中出现的众多问题,诸如虚拟物品纠纷中运营商责任的界定、虚拟物品的物权归属、玩家权益维护等问题,都因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不明确而难以解决,玩家利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对虚拟财产的社会关系加以明确,对虚拟财产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无论是对保护玩家的权益,还是对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开展,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界定的根底上,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初步探讨。2。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在我国,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尽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那么中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明确规定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23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也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当民事责任。〞但是时至今日并没有哪部法律条文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的数据的丧失导致的纠纷无法界定责任人,虚拟财产的被盗,假设欲以刑法来救济,要面临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等1系列问题产生。而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立法和司法均已明确成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已出现诸多涉及徒刑的刑事判例,立法上也新增诸多罪名。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效劳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有关部门也作出规定,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效劳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1局部。3.开展趋势:在立法和司法上成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1种趋势,主要表达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