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1期江苏理工学院学报JOURNALOFJIANGSUUNIVERSITYOFTECHNOLOGYVol.29,No.1Feb.,20232023年2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在我国诞生时就存在诸多问题,是否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在争议的重点问题。尤其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精神损害赔偿①,明确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禁止精神损害赔偿②已经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时虽然依旧禁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表述有所改变,以“一般”加“例外”的形式③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一条缺口,促成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已经开始探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1]。本文首先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梳理立法上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概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情形,以为进一步完全允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奠定基础。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在《民法典》时代,已经明确赋予被侵权人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有力回击了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商品化而禁止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2]。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其仍然是刑事诉讼为由依然固守着禁止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这一观点却经不起推敲,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在理论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上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刑事诉讼,因为这一诉讼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存在刑事诉讼才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质上仍应当是刑事诉讼。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因为《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保全、对民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禁止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张恒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摘要:《民法典》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禁止精神损害赔偿出现了松动,在司法解释上以“一般”加“例外”的形式允许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上的突破,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转向维护被害人的私权,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性质,带动部分法院已经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务的转变需要对“例外”情形进行解释,进而扩大“例外”情形,最终实现完全允许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