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招标投标方法招投标,即是招标和投标。招投标包括招标和投标两局部不同的内容,是招标和投标双方的一种合同交易行为。下文是北京市招标投标方法,欢送阅读!北京市招标投标方法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效劳采购以及其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四条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和效劳采购以及其他工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第七条市开展方案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八条招标工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工程审批部门核准。工程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工程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但是选择投资主体、经营主体等不需要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工程除外。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