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姻登记方法实施细那么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方法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北京市婚姻登记方法实施细那么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和本细那么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确实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稳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第四条禁止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3)坚持原那么,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方案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抗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丧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