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guǎnlǐ)第一页,共三十六页。(一)行政机构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理体系。---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bùmén):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4个方面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水产品的兽药残留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监督管理工作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第二页,共三十六页。(二)兽药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国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括:中国兽医药品检查(jiǎnchá)所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第三页,共三十六页。(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jiǎncè)的行政管理工作。2.实验室:---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学---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部分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第四页,共三十六页。(四)农业部成立的挂靠单位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农业部兽药评审委员会农业部兽医生物制品(shēnɡwùzhìpǐn)规程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农业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第五页,共三十六页。(一)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1987年5月颁布,2004年4月修订。《条例》自1987年发布(fābù)以来,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较大的修改。---扩大了调整范围:涉及兽药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兽药的进出口者、兽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者。---建立了兽药管理新机制:两本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六个批准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六页,共三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