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卷第2期2023年4月江西理工大学学报Journalof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Vol.44No.2Apr.2023流域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适用的考察——以江西省增殖放流情况为样本赖玉中,王耀珑(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341400)摘要:在我国重点保护流域环境的语境下,流域环境犯罪治理问题成为热点。流域环境犯罪与通常的水环境犯罪不能一概而论,前者具有“四类行为、三大特征”的独特个性,传统治理模式难见实效,恢复性司法更能契合其“治理与修复并重”“优化综合治理质效”的司法目的。以江西省增殖放流情况为样本进行考察可知,恢复性司法措施的适用率与日俱增,但尚存在措施适用思维滞后、生态修复标准不一、生态修复民事责任刑罚化以及执行措施“非科学”等问题,使得修复质效难以保障。对此,需要转变思维、明确性质、权衡标准、保障权利、提升质效,以推动流域环境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纵深适用。关键词: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志码:A流域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21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指出,要严格贯彻构建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相应责任追究。当下流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推进江河流域系统整治”“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统一监管”,以此推进流域环境治理工作。在刑事司法层面,我国总体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根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数据显示,虽然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环境资源类案件数量却呈攀升之势,环境刑事案件一审收案量同比增长17.30%。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传统治理手段却展露疲态,难以实现“治理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目的。面对困境,适用恢复性司法,引导污染主体采取流域生态修复措施的做法被实践青睐。对此,两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环境案件解释》)及《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量刑情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发布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提出,要创新生态修复方式,探索形式多样的生态修复方式。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将继续深入。一、流域环境犯罪内涵与表象的厘定(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