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回顾环境刑法的立法演进,可以发现环境刑事立法从无到有、从概括到明确,规范逐渐精细化,相对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罪名的增设和修订具有阻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重惩罚、轻预防,一刀切式的旧时理念。在罪状方面表现为罪名体系狭窄、针对性不强,空白罪状参照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应当及时转变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理念,在整体保护理念下,坚持预防性立法目标,多措并举治理环境犯罪,鉴于环境犯罪中空白罪状较多的情形,应当统一空白罪状参照的规范表述,发挥参照规范的指引功能,正确理解适用空白罪状中的参照规范,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理念;空白罪状[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23)5-0188-04■白宇辰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3年5月第5期环境刑事立法的理念更新与罪状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背景(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00)一、问题的提出技术给人类生产生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生存安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风险。2021年4月,日本议会决定将2011年福岛核泄漏中用于冷却堆芯的核废水倾倒入海,引发世界关注[1]。环境污染的特性,决定了各国不可能在环境事件中独善其身。目前,世界各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表现为森林破坏、空气污染、水体污染、水土流失、气候变暖等,对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也使得人们要求运用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呼声愈发强烈。2021年3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本次修正案中,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文修订在整个修正案中数量占比最大,是本次修法增补罪名最多的章节。目前学界对环境个罪的研究较为丰富,主要集中于污染环境罪的理解与适用,对环境立法的整体理念和罪状形式研究略显不足。《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由于增加了新的行为类型和罪名,如何宏观地去审视这些新鲜的立法素材,是值得被关注和讨论的话题。二、环境犯罪的立法梳理通过考察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我国对环境法益的保护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第一阶段:79刑法纳入犯罪圈落地生根。我国对环境犯罪的早期规制是通过分散规定的方式进行的。1979年刑法分则并未设置环境资源犯罪的专门章节,对涉及环境的罪名分散在分则各个章节之中。例如,通过破坏河流、水流、森林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