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Radio&TV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No.4,2022(SumNo.203)[收稿日期]2022-11-08[作者简介]金荣标(1971-),男,丽水开放大学,副教授。价款超级优先权及其实务应用———基于《民法典》第416条的分析金荣标(丽水开放大学,浙江丽水323050)[摘要]价款超级优先权的设立以平衡浮动抵押权人和在后的固定抵押权人之间的担保利益、促进浮动抵押人的再融资能力为目的。价款超级优先受偿权须具备在法律行为、抵押登记、抵押物、主债权和法定宽限期等五个方面的要件始得设立,其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一般的动产担保物权以及非典型担保,但受正常经营买受人的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制约。一物上多个价款超级优先权则根据登记先后确定其效力顺位。在司法实践中,价款超级优先权条款的具体适用存在混淆价款超级优先权设立要件、与一般动产抵押权次第认定、无重复抵押时抵押权认定以及与非典型担保混同等误用、误判情形。[关键词]价款超级优先权;抵押权;登记[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597(2022)04-0037-09DOI:10.16161/j.issn.1008-0597.2022.04.005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实需要有制度性的破解。《民法典》为中小企业的这一掣肘打开了一扇大门。中小企业可通过赊购—抵押的方式,在买卖标的物上设定价款抵押权,从而获得购买生产资料所必需的资金,而出卖者的价款债权则可以通过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的方式获得超级优先权保障。但是,买卖标的物抵押权所具有的价款超级优先权是从域外法引进的新制度,其具体适用条件和范围、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在一定情形下均会发生竞合。此时如何确定其效力,《民法典》规定并未明确。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新建制度加以研究,以期在实务应用中准确适用。一、价款超级优先权之法律性质(一)价款超级优先权的概念《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就是价款超级优先权。其是指债权人在动产之—73—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总第203期)上取得的担保因购买该动产而产生的价款给付义务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