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本农田保护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方法所称根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开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第五条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那么。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第二章耕地日常保护第七条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根本农田保护面积;(三)新增耕地面积;(四)其他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页共4页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一)耕地保有量;(二)根本农田保护面积;(三)其他内容。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根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根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根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开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第十二条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没有条件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