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第22卷第2期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ofEducation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Vol.22No.2Mar.,2023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23.02.004教师法修改应建立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制度①管华1,朱成杰2(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2.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陕西西安710122)摘要:公职教师,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教师,应限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在编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在公职教师的招聘、工资发放和解聘等事项上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应参考劳务派遣制度,建立教育行政机关和公职教师之间的“公务派遣”制度。基于“公务派遣”关系,教育行政机关应与公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公职教师应接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公务派遣。《教师法》应将这种“公务派遣”关系法定化。关键词:公职教师;教育行政机关;公务派遣;公办中小学教师中图分类号:G40-01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23)02-0040-072021年11月,教育部向社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其第13条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职人员”。这一规定延续了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的新定位,是对数十年来学界关于教师是否应当属于公务员的争论的最新回应①。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将经历从“国家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一身份向“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两种身份兼备的转变。公办中小学教师身份的变化将带来一系列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首要的就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教师(以下简称“公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②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嬗变。2018年以来,关于公职教师法律地位的研究,掀起了一个小高潮。有学者认为,应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的法律身份[1],在国家公务员职务系列中单设“教育公务员”[2]。有学者指出,公职教师是中国特色的国家特殊公职人员,他们和学校间的平权关系将转变为和政府间的行政法律关系[3]。还有学者分析了国外废除教师公务员身份带来的负面影响[4]。上述研究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对《教师法》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第一,公职教师的应然范围尚待明确;第二,教育行政机关与公职教师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尚未得到全面检视;第三,教育行政机关与公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要《教师法》予以细化。因此,本文的基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