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创新应用262电子技术第52卷第2期(总第555期)2023年2月属性,这种功能性对文本的强依附性表明,这是一种分层级保护,著作权是作为最低层级最基础的保护,从作者开始编辑程序逻辑时进行保护,专利则是依附于著作权之上的上层保护。2计算机软件的特性与保护2.1案例分析软件著作权的界限。以谷歌诉甲骨文案为例。案情简要为谷歌为开发安卓系统,在其中使用了37个来自Java的API,共涉及约11500行代码,甲骨文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经过美国地区法院以及联邦巡回上诉法庭的审理,基本已经明确了案件争议在于API是否可版权化,以及谷歌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最终,美最高院并没有对API是否可版权化做出认定,而是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四个条件认定谷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该案是出于判例法下的合理使用的个性化结案方式,但裁判过程的价值判断值得研判。该案中有法官将Java代码分为“声名代码”和“运行代码”,API属于声明代码。对代码从功能上进行划分,并没有切中代码版权化的要害,功能不是版权所涉及的范畴。对于“复制的量和实质性”这一判断也需要谨慎,在软件这一客体中有核心代码一说,即最能体现思想独创的部分,对这一部分的侵犯,往往体现出复制量小但所复制内容实质性高的状态。在中国的判决中有通过抽样比对双方的核心代码来判断软件的相似度。该案中调用API往往是调用Java工具集的0引言我国的软件行业经历了数年的长足发展,已经形成庞大的市场。相关法律保障机制的匹配则是软件行业行稳致远的保障。对于软件保护的法律界限及法律手段,受制于多领域的深入交叉,形成复杂的权益结构。目前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三种:(1)著作权保护方式;(2)结合《专利法》与《专利审查指南》所形成的软件发明与外观设计两大类;(3)开源软件其独特的保护方式。1研究背景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程序及其由有关文档。即使没有文档,计算机程序在满足《保护条例》及《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也足以单独构成软件,并不是完整的符合用户使用目的的软件才是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即便仅在开发阶段未形成相关文档加以解释说明的软件,也足以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其次,对于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视为同一作品,即处理工具并不会直接构成对源程序著作权的干扰,而逆向工程是对作品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