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WENAIHAOZHE(2023·5)案例话语体系就是以案例作为话语媒介传播法学思想,丰富司法实践,引导行为规则。案例的开放性决定了案例话语体系中话语主体的多元性,作为案例产出者的司法机关和作为法治传播者的新闻媒体均为案例话语体系中的话语主体,二者之间相辅相成而又相互制约。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实现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助于防止整个话语体系低效、无效运转,对于维系案例话语体系稳定,充分发挥案例制度价值具有积极意义。一、中国特色案例话语体系的特征中国特色案例话语体系具有话语主体多元性的特征,这种多元性又决定了话语权的分散性,进而决定了掌控主导话语权的重要性。(1)案例的开放性决定了话语主体的多元性。案例事实的公开性和案件评述通道的开放性,决定了案例话语体系中话语主体的多元性。这种多元性是建立话语体系的必然要求,毕竟作为一个言语活动共同组成的集合体,话语体系应当是也必然是由不同话语主体所提出的不同层次、不同思想的观点集合,以防止话语霸权或独白,从而降低整个话语体系的有效性。但与此同时,话语主体的多元也形成对传统一元价值观的挑战,其思想的去中心化对话语体系中价值标准的确立形成了冲击。(2)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话语权的分散性。话语体系中的每个话语主体都享有一定的话语权。这些话语原本分散在各个主体的话语权能够起作用的范围内,但随着话语的传播和扩散,分散的话语基于某种相同的目的和价值标准形成集聚效应,可能导致官方话语体系被解构,至少在可信度和有效性上被一定程度消融。如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中,部分新闻媒体、网络大V对案件“边际信息”的发掘、放大和阐发,使得人们将案件的焦点从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关注和学术研究对规则适用的关注转移到对相关个人与案件无关信息的关心上,一定程度消解了原本仅在法律规则和程序层面展开的案例话语。(3)话语权的分散性决定了掌控话语权的重要性。话语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从来都不是价值无涉的,而是“充满着意识形态或生活的内容和意义,充盈着社会情态和意识形态内容,无不具有事件性、指向性、意愿性、评价性”[1]。不同的价值选择意味着不同的价值立场,在这些话语立场中,有些可能只是相同价值标准下的侧重点不同,有些则体现了不同的价值标准。如果一个话语体系的所有“空间”是由不同话语权行使主体,通过行使各自话语权共同填充的,那么部分主体话语权的行使必将挤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