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监事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治理架构中起着重要作用。在国内现行公司法人治理框架下,公司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设置于股东会之下,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尽管立法层面对于设立监事会的初衷很理想,但实践中却并未取得当初设想的效果。是监事会制度本身的不完备,还是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目前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国内绝大部分公司的监事会并未真正发挥监督职能,甚至有人认为监事会形同虚设。关于强化董事会(独董)作用、精简监事会架构的呼声和讨论一直是公司治理领域的热点话题。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法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相对于一审稿中公司对于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可以择一设立或同时设立的规定,二审稿摒弃了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选项。从公司治理效率层面看,二审稿“二选一”的规定简化了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针对现行监事会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进行了修订,有利于降低公司治理金融机构监事会,你的价值谁能识?文/吴伟的运作成本。相比一般公司,针对监事会制度的“颠覆性”立法调整,金融机构该如何选择?这不仅仅取决于立法进程,更取决于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运行的路径依赖、现实需要,以及问题导向的倒逼式改革。监事会制度运行中的挑战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监事人选决定权与监督职责形成悖论,监事的提名、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设立监事会的本意,是为了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这一机制防范公司董事和管理层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现行“资本多数决”的制度框架下,大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均有相当程度的话语权,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利益在相当程度存在一致性。相对于大股东,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缺少发言权的小股东更希望也更有意愿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但是,按照现行监事会制度,股东监事多由大股东推荐,或至少取得大股东的认可,否则无法当选。笔者调查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职工监事通常是内审部门负责人兼任的,与金融机构存在劳动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没有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之前,短时间内金融机构无法进行选择。结合金融机构现行监事会制度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是现实的选择,有望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