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第22卷第2期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ofEducation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Vol.22No.2Mar.,2023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23.02.005家庭教育的三阶期望:家庭、社会和法律①徐靖,陶文泰(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在作为共生共同体的家庭中,家庭教育以“共生”为首要目标,受生殖期望、生产期望和声誉期望的共同引导,家庭教育最终服务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生物性有序联合。在家庭进入共识共同体后,以收入期望、知识期望和规范期望为基本样态的社会期望开始引导家庭教育;但受此引导的家庭教育无法摆脱功利化、唯科学主义裹挟等问题,更无力应对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被法治化后的法律期望因应而生。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家庭期望已日渐式微,社会期望产生诸多消极影响,法律期望因与亲权冲突而功能受限。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教育期望进行立法整合,即在保留家庭教育期望“自留地”的同时,扩充家庭教育的定义范畴和内容并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期望;家庭期望;社会期望;法律期望中图分类号:G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23)02-0047-09一、问题的提出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社会的教育质量、当下和未来的人口素质均有深刻影响,其作用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家庭教育极易受到家庭教育期望的影响。所谓家庭教育期望,是指一个家庭以可用资源、社会生产背景等为依据对家庭教育效果的理性评估,和家庭成员对特定教育结果的群体性心理倾向[1]。换言之,家庭教育期望作为家庭自身条件和社会生产基础等客观因素的主观表达、家庭教育观念在特定时空的集中反映,是引导家庭教育演进和发展的核心要素。通过考察不同样态的家庭教育期望,不仅可以管窥家庭教育的历史演进逻辑,更可以在此基础上为认识、分析家庭教育问题提供新的框架或思路。然而,从教育实践和立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家庭成员及社会对家庭教育的认知往往相对片面和单一,如将家庭教育仅理解为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认为家庭教育权隶属于监护意义上的父母等[2]。同时,这些认知固化了当下以亲职教育和子代教育为主流的家庭教育观念。由于对家庭教育的认知不完全,家庭教育的功利化色彩愈加明显,家庭教育的核心价值也遭受冲击。造成这种认知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其一,对影响家庭教育的生产基础的理论考察忽视了家庭教育的历史性。与正式的制度化教育相比,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