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未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后果严重,教训惨痛。为打击相关涉事源头装载单位,震慑违法犯罪,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查办违法企业,追究其安全责任人、企业负责人等法律责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关违法行为依然常见,特别是从部分较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来看,此类违法主要表现为源头装载单位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装载,或放任货物超载、脱落、遗洒等,诱发事故或加重事故后果。本文系统梳理了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职责及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以期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提供参考。一、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严格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理等。(一)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企业各级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本岗位安全生产逐级层层负责的制度。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在第四条明确了这一制度。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包括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方面。其中,责任人员是指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全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和一线员工等。责任范围根据岗位不同有所差异,如企业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多项职责。考核标准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单位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严格、精细、可操作的考评体系,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到人、落实到位。(二)不得超载和违反装载要求在法律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对机动车载物作了总括性规定,明确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在行政法规层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货运车辆源头装载单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