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2.5089环境人格利益权利化的理论构造李小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环境危机时代,对环境人格利益的内涵进行理论阐述重要性自不待言。实践中,由于中国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机制。众所周知,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最佳路径,那么环境人格利益当然也可以进行权利化的保护。首先,环境人格利益的权利化保护应当对环境人格利益进行类型化界分,将其界分为物质性环境人格利益和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前者主要通过民法路径予以权利化保护,后者主要通过环境法路径予以权利化保护,由此构成了环境人格权之体系化保护。其次,应当对环境法上保护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的环境人格权之起点、终点和范式予以重点学理探讨。最后,通过以环境容忍义务为参照对保护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的环境人格权之限度予以学理论述。关键词:环境人格利益;环境人格权;环境容忍义务;环境利益中图分类号:DF46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370(2023)02–0113–08环境人格利益是人格利益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利益类型。从历时性的角度而言,其肇始于工业革命之后。由于工业革命的推动,人们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之时却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初,由于其在分布上的点状式和发生上的偶然性很少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环境问题的分布由点状式走向带状式甚至全球性,环境问题发生从偶发性到突发性再到常发性,人们已经不得不关注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人类的生存问题,良好的环境是人们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可是当环境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危害的时候,人们必须对环境问题进行思考和审视。为解决环境问题,人们选择法律的途径。起初,人们以环境权理论来解决环境问题,该理论在中国存在已经40年有余,似乎并未取得明显效果。环境权理论出现了法定化困难[1]。于是,环境人格权的概念应运而生,环境人格权保护的是环境人格利益,具体而言属于环境人格利益中的物质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①。环境人格权的概念最早是由中国学者提出[2],但是关于环境人格利益(物质性利益)的保护却早已存在。一般而言,对于物质性环境人格利益可以通过传统的人格权体系解释予以保护,对于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却没有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有必要从利益权利化的视角出发,对环境人格利益特别是精神性环境人格利益进行权利化的理论构造,以期实现对环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