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第一页,共二十一页。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各种医学检查和分析,定期和连续性的观察、评价人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第二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针对检查结果提出能否继续从事本职业的医学建议。第三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四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对象准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正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脱离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离岗时〕职业病危害事故中涉及的人员〔应急检查〕第五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掌握就业前的健康状况,获得根底对照资料,发现职业禁忌症;发现早期损害或可疑征象,为做好及时调离、妥善安置、医学观察、诊断治疗及防护措施效果评价等提供依据资料;评价离岗或转岗工人的健康状况,为新接受单位提供健康与否的根底资料;对发现的临床疾病和某些单项检查异常者提出医学建议。第六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检查的工程及周期见?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第七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体检表:职业史、既往史、接触史、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其他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第八页,共二十一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存方法和期限。第九页,共二十一页。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1〕1.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三〕2.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四〕3.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六〕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七〕第十页,共二十一页。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义务〔2〕5.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八〕6.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