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yīyuàn)(yīyuàn)西药科西药科黄心一黄心一第一页,共二十六页。22涉药两个(liǎnɡɡè)方面的责任风险侵权责任法“两高”关于销售假药、劣药的司法解释两个方面责任风险的比较如何防范责任风险第二页,共二十六页。33一、涉药两个(liǎnɡɡè)方面的责任风险第三页,共二十六页。44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fǎguī)、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第四页,共二十六页。55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注意义务,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这是界定过失的基准(jīzhǔn)。涉药未尽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使用假、劣药品,问题消毒剂用错药、发错药、未履行对处方审核职责未履行用药指导职责因擅离岗位、借故推诿等延误药物治疗第五页,共二十六页。6609.5.27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shǐyòng)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页,共二十六页。77第八十一条(yītiáo)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七页,共二十六页。88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yīzhào)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八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