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稿日期:2023-03-18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超级平台企业竞争合规体系的建构研究”(22FXC00635);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资助。作者简介:郭传凯(1990-),男,山东泰安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竞争法等。①2015-2020年是我国平台经济大规模发展的时期。截至2019年底,我国市场价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达193家,比2015年增加了126家;市场价值总额达2.35万亿美元,较2015年底增长了近200%。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平台经济与竞争政策观察(2020年)》PDF版,访问时间2021年1月1日。②参见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③参见人民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http://hb.people.com.cn/n2/2020/1219/c194063-34483081.html,访问时间2021年1月1日。④参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26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构郭传凯(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327)摘要:《反垄断法》的制度漏洞、具体规则的适用难题以及沉重的执法压力,使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陷入困境。激励平台企业自觉合规,成为回应前述困境的可行出路。建构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应遵循针对性原则等基本原则,从内部风险防控与外部激励机制等两个层面进行建构。在内部风险防控层面,平台企业应对其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行自我审查,并确立具体有效的垄断风险防控制度。外部激励机制应为平台企业确立严格的违法责任,并明确前述责任的加重或减轻机制,实现“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效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制定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指引,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关键词: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建构;内部风险防控;外部激励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23)03-0063-12伴随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下文简称“平台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①在网络效应与跨界竞争的影响下,平台经济领域出现强弱分化甚至“赢家通吃”的现象。拥有明显市场力量的平台企业通过滥用市场力量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妨碍创新与可持续发展。②在此背景下,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国家经济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