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劳动合同和社保,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案例2022年3月,向某入职长沙某饭店,工作岗位刚开始为服务员,后升职为领班。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入职申请单、未购买社会保险。饭店按月通过个人微信及银行账户给向某发放工资,向某在工资表上签字,工资表由饭店保存。2022年8月底,向某因个人原因向饭店提出辞职。后双方因8月份工资产生纠纷,向某向人社局申请调解。10月,向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饭店未购买社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饭店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及8月份工资。饭店因向某无劳动合同、无购买社保记录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说法(周文颖/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厉银/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中,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管理关系、业务组成三要素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结合本案,向某为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工作牌、工作服、调解情况表、微信及银行转账工资记录。同时,饭店是经工商注册合法的用工主体,向某提供的劳动是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向某要受饭店的管理。综上,向某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规定,饭店应支付向某经济补偿及二倍工资未支付的部分,及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饭店应足额支付向某8月份工资。栏目主持/蒋海洋公司破产清算,股东认缴出资是否需追缴?说法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本案中,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负有缴纳认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B公司只向A公司部分履行了出资义务,累计实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