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比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内容提要: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生命乃是其职责。医疗损害为临床所需求,即为到达医疗效劳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侵权。如何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就“司法实务中的假设干侵权问题〞中论述: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依据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以上两位民法专家,就“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设立,关键是对“医疗损害〞的界定,根据三大诉讼法中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那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予以采讷,可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争议不休有关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民法专家张新宝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以彻底终结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双轨制。〞(注1)鉴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通过时,有关“医疗损害〞及其相关的鉴定机构未做出规定,并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而予以拒绝,(注2)这样就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了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假设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第2页共3页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通知,其中(三)的司法解释,在原那么上几乎完美无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操作,其源盖出于既往的医学会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各有痹病,很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医学会的鉴定,虽然是专门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但其鉴定结论是合议制,又不出庭质证,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务界,又以社会与论“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缺少公信力,司法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注3)法医的司法鉴定,不是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其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和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