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编者按: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效劳)的有价支付凭证;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效劳)供应商等;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地方政府消费券原那么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地方政府发放用于刺激消费的购物券、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应按照公平合理原那么;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消费券使用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企业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的监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或有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具体材料请详见:为标准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消费券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保障民生、促进开展等政策目标作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地方政府消费券,是指由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含当年预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预算资金结余)中安排发放的用于兑换商品(或效劳)的有价支付凭证。二、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本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第2页共3页四、地方各级政府应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效劳)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五、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可发放购物券、职业技能培训券、困难群体粮油或食品兑换券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消费券,以扩大并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