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制度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建筑功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设计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法。第四条市经济委员会是全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以及全市开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各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铁岭经济开发区清河旅游度假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施工,必须按国家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六条市、县(市)区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重点推广应用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空心砖、混凝土砌块和轻质板材等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应不定期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第七条市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并定期在报刊上向社会公布。第2页共3页第八条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九条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办公室不予审查通过;开展改革委不予下达投资方案;规划局不予批准开工建设。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继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其竣工不予验收备案。第十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限产。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第十一条在城镇、工XX县区新建或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到墙改办缴纳墙体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