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处理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管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那么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那么〞、“实际本钱原那么〞、“配比原那么〞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那么,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第2页共21页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3]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2、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