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4未来城市设计与运营68UrbanSociology城市社会不动产按份共有的取得及认定标准■王景秋华北电力大学不动产按份共有往往是脱离了家庭关系的共有人之间的投资,大部分缺少人合性的要素,因此是实践中产生纠纷的重灾区,对不动产按份共有认定标准的歧义即是问题之一。在法定方式表征的权利人与真正实际出资人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由数个主体共同享有物权时如何确定共有方式等问题亟待解决。一、不动产按份共有的取得不动产按份共有系数个民事主体按其应有部分对于一不动产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对于共有不动产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法国民法典编纂者认为法国民法主要制度的设定最终均是为了所有权的取得[1],可见不动产所有权取得问题的重要性。(一)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不动产的取得方式主要反映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归属问题,明确所有权的归属是实现交易的前提。不动产的取得与法律规定的其通过对以上理论的分析加之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认为不动产按份共有的取得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其情形大体有:一是通过建造新的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如果数个主体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产生新的不动产,那么建造人即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二是通过对不动产进行合法的添附取得所有权,如多个主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对不动产进行翻建、加层等。这两种情形下,主体均按份对新建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第二,因继承而取得。如果遗嘱明确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份额或者在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对遗产进行了分割,明确了各自的份额,那么各主体对遗产中的不动产存在按份共有关系。依继承发生的不动产权属变动,也是在继承开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第三,因转让而取得。即数个民事主体达成意思表示合意,确定他物权取得方式一样,在法理上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依法建造、合法添附房屋等;而继受取得系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依据继受方法不同可以进一步区分为移转继受取得与创设继受取得两种。前者是就他人物权,依其原状移转而取得,如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后者是指于物权标的物上创设定限物权而取得[2]。(二)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学界普遍认为按份共有的发生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共同受让所有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如在动产附和的情况下,附和物由各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和前各动产的价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