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21(2023)02-0058-09超大城市的基本权益型居住证:制度功能与限度□谢宝富1田星雨2(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2.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广东广州571001)摘要:《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的居住证是基本权益型居住证,具有加强流动人口属地服务管理、突破户籍藩篱、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平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等重要功能,但居住证权益负载薄弱,居住证与积分落户之间赋权断裂,居住证申领门槛偏高、程序过繁等因素,抑制了其制度功能发挥。超大城市应降低居住证申领门槛,规定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即可享有基础性权益和便利,但在子女教育和居住等关键服务上,应以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为主要依据,参考其他因素,建立梯度合理的有序赋权体系。拓展居住证功能,增强其通用性,使其由“一证一能”变为“一证多能”,成为流动人口的“一证通”。关键词:超大城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基本权益2015年11月,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宣布自2016年1月起全国实施居住证政策,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即“三项权利”)。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为之提供义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即“六项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即“七项便利”)。这些权利、服务和便利都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为与权益“含金量”更高的工作居住证①相区分,本研究将由《居住证暂行条例》确立的居住证称为基本权益型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颁行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重庆、天津、成都、武汉等超(特)大城市纷纷根据该条例的精神,出台本地居住证实施办法等,规定了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三项权利、六项服务、七项便利”相同或相似的权利、服务与便利,确立了基本权益型居住证。在实施过程中,超、特大城市由于辐射力强、流动人口占比大、其基本权益型居住证在加强流动人口属地服务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更为深刻的影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