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建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XXX市XX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XXX省X大齐核心示范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XXX市XX开发区CBD大厦11层1105室。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园区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建设,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滩涂治理,房地产开发,污水排放及供排水设施管理维修。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认缴实缴XXX市XX区财政局55货币、实物2011年9月2日100%第五章股东的职权第八条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董事会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出资人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出资人报告工作;(二)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