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信访工作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罚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2页共3页(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