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那么的问题研究5篇范文第一篇。刑事诉讼中适用辩诉交易规那么的问题研究二00二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第四年,也是法院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关键一年。公正与效率,是法院改革的主题,也是改革的方向。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局部,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中最完整、最严格的诉讼法,它的完善与开展,无疑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讲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的可行性问题作一些探讨研究。一、辩诉交易概述1、辩诉交易的概念及适用条件(1)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开庭审理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并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辩论(pleaofguilty)。(2)辩诉交易规那么的适用条件a、程序要件—控方提起权与辩方参与决定权。“交易〞一词,从字面上理解,平等主体之间就某项标的物进行平等协商,讨价、还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最终决定标的物的价值或其归属的一种行为。那么,辩诉交易中,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否真的平等呢。当然不是。“交易〞的一个根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这一交易客体就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此罪与彼罪。很显然,在现行的中外司法制度中,对被告人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官,而不在被告人及辩护人,所以也只有检察官才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辩方提出进行“交易〞,辩方无权自己根据案件提出这样的“交易〞。但是,在控方提出这样的交易以后,控方与辩方就处平等地位,只有辩方同意控方提出的交易请求,交易才能够成立,这就是辩方的参与决定权。b、实体条件—案件存在争议。第2页共42页辩诉交易的规那么决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的,其适用的案件有特定性。设立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节约司法本钱和诉讼资源,所以只有对那些经过侦查及检察官的审查,案件局部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而其他虽然实际存在的局部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予以否认的案件,可适用辩诉交易规那么,被告人对检察官指控的事实予以成认,换取检察官对其较轻的指控,从而减少检察官复杂的取证、认证过程,使案件得以迅速解决。而对于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