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基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物权变动王轶蔡蔚然摘要:在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场合,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直接决定了在未完成物权公示的情况下,基于协议受让财产的夫妻一方可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以及可以对抗何种类型的第三人。这背后是婚姻保护与民事主体间的交往安全两方价值之间的权衡,两者此消彼长,难以完全兼容。在民法典的既有价值立场之下,基于婚姻保护理念对夫妻一方未公示财产权的保护,应以法定财产制下的一方潜在份额为限。对此,若采公示对抗主义或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将使得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不离婚”也能“真逃债”,过分侵蚀交往安全。相较之下,以公示生效主义配合法定财产制的财产权属推定效力,能够更好地平衡婚姻保护与交往安全;采公示生效主义对婚姻保护看似略有不周,但可通过规则的解释和完善有效解决。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物权变动婚姻保护交往安全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23)02-0143-18一、问题与方法在我国夫妻“同居共财”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之下,〔1〕《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了婚内共同财产制;与此同时,《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也允许夫妻双方特别约定婚内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允许夫妻双方于婚后合意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由此产生了婚内财产协议分割的物权变动生效要件问题。〔2〕这一问题成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争议焦点,缘起于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唐作者简介: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蔡蔚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参见金眉:《婚姻家庭立法的同一性原理——以婚姻家庭理念、形态与财产法律结构为中心》,《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2〕婚内财产分割不仅体现在夫妻双方对同一个有体物形态或份额的“分割”,还包括对诸多婚内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整体上进行分配,如协议约定婚后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而机动车归男方单独所有等。婚内财产分割也不同于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参见宋刚:《民法典视域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法学专论14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2期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3〕:夫妻双方于《分居协议书》中约定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一处婚后房产归女方单独所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男方死亡,其与前妻所生子女以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遗产为由主张继承,与女方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