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党内法规的学理分类王宏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3年第3期【摘要】党内法规分类是党内法规规范研究的基础。在已有规范分类基础上,从学理视角深化党规分类认识,是推进党规分类研究的必然进路。用“中央性党规”统合中央党规、中央党纪、中央部门党规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规等,可清晰界分出其与“地方性党规”的关系。“党章党规党纪”的惯常用法已经提示了“党章”与“党纪”不同于一般党规之特性,三者间的关系体现了党规另一种分类。依党内法规之效力是否“溢出”党外,把党内法规分为建设类党规与领导类党规,前者目的是党的自身建设,后者目的是实施党的领导。这种划分是极具政治特性的。依据规范的执行与监督关系,将党规分为工作类党规和纪律类党规。这种划分依据的内在逻辑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关键词】规范;党规;党内法规;分类;标准引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简称“《党规制定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等,依制定主体不同,把党内法规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其第五条,依据党内法规名称,将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1]等提出“党内法规体系1+4基本框架”,其中的“4”是指党规的调整范围,即“制度板块”,据此,一般把党规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等。上述党规分类具有官方性、正式性和规范性。该等分类刻画了党内法规的基础类别,为进一步认识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基础工具。但停留于此是不够的,因为上述分类的标准均“借鉴”自法律分类。所以,必须深入党内法规之中,用“内部视角”,挖掘出党内法规分类的新标准,以丰富和补全党内法规分类之知识。一、从“中央党规”到“中央性党规”《党规制定条例》关于党内法规的定义和党规制定主体权限等都将党规制定主体分为三类: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规制定主体的这种分类标准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在定义党内法规体系时,指出:“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可见,根据党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