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经纬70《法人》全媒体记者李辽法国立体商标纠纷案启示编者按: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大背景下,企业法治建设持续发展。对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加强,对有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为推动依法合规治企提供指导和借鉴。本刊邀请法学专家、法律学者、专业律师等,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企业法治建设与合规管理、风险防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世界各国和地区商标注册范围不断扩大,商标种类也不断增加。其中,立体商标作为新型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具有视觉冲击力,能使消费者更好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与普通平面商标不同,立体商标以具有长、宽、高的立体物质形态出现,通常包括商品形状、包装或装饰。2001年,我国商标法正式将立体商标作为商标可视性标志的一种,由此,立体商标被列入商标法保护范围。但目前,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个难点,我国对于立体商标注册条件以及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方式,尚未有统一标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下称“迪奥尔公司”)的立体商标国际注册行政纠纷案,是关于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著名案例,也是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该案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申请商标的原属国为法国,核准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4年8月8日,国际注册所有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商品为香水、浓香水等。该申请商标完成国际注册后,迪奥尔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称“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下称“有关议定书”)有关规定,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和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2015年7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2018年3月改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之后,迪奥尔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驳回了该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公司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商标的三面视图,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却将申请商标作为普通商标进行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