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纾解范庆荣[摘要]《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立搭建了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框架。基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保险领域时需要进行具体解读。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非无限度,它与个人信息自决也并不矛盾。基因信息作为特殊的个人信息被用于核保时需要审慎对待,应严格控制保险人获取基因信息后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除了要满足“知情-同意规则”外,还要受到正当原则、必要原则的制约。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救济路径选择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和个案情境加以判断,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基于保险领域的特殊性,侵犯保险消费者私密信息与敏感信息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统一,且与非私密信息、非敏感信息加以区别,以弥合目前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轻重失衡的局面。[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自决[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23)02-0115-11DOI:10.13497/j.cnki.is.2023.02.009[基金项目]本文为2018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8YBQ098)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范庆荣,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E⁃mail:fanqr.shsy@163.com。保险的正常运转以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理为基础,以此评估风险、计算保费,维持着风险共同体的内部平衡(Clarke,1997)。这就导致保险人不可避免地掌握了保险消费者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敏感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其影响难以衡量。①与之相伴而生的是保险人对个人信息不规范的处理行为导致的法律纠纷繁多。②如何对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提供保护,现行《保险法》对此并未言及。《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憾。然而,新法的施行尚在摸索阶段,两部法律的实施本身就需要磨合与衔接,保险领域的特殊性更使得现有规定在为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保护时捉襟见肘。在救济路径上,如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泛化规定与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并不完全契合的问题?以上论题不仅涉及到《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保险领域的有效推行,更关系到保险消费者自身利益的维护。此外,除却常见的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