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88就业与保障2023.2城乡居民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考文/谢利明摘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规范社保基金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保资金的违法行为是件极端重要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和管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任务艰巨而光荣。为此,从风险分析、防范措施、监管建议展开探讨,有利于加强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守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基金风险;防控措施;监管机制;城乡居民一、城乡居民社保基金面临的风险与问题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违规违法享受社保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是基金支付中出现欺诈骗保的主要风险。加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范社保基金风险,是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基金风险防控呈现主体多样、类型多种等特点[1]。(一)侵害社保基金涉案方式1.涉案主体多样。涉案主体既有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人员,也有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比如:一村干部为了提前领取养老金,隐瞒真实年龄进行户籍申报。近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高某时任某村支书。通过虚报、隐瞒真实年龄的方式申报户籍,致其户籍出生日期(1955年6月12日)与实际出生日期(1963年3月12日)不符。2015年7月,被告人高某明知自己的实际年龄未满60周岁的情况下,隐瞒其真实年龄开始申请及领取养老保险。至案发已骗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019.76元、“老农保”3481.2元、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7392元,合计15892.96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虚报真实年龄的方式,骗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2.骗保类型多种。有“死亡冒领、服刑领取、重复领取、多户籍领取”问题,也有参保人员和经办人员“勾结作案”问题,通过伪造、虚构参保信息,骗取社保待遇,作案时间长涉及金额较大,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也给社保基金带来巨大的损失。例如:吴某昌利用户籍管理漏洞,使用不同身份在不同...